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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勿把公权当“私器”
发表时间:2018-11-27  来源:常德文明网  字体:[][][]  [打印] [关闭]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登了曾任杭州国土余杭分局余杭国土所副所长、良渚国土所所长,案发时任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科员的郑敏华,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业务管理对象索取贿赂142万元。(11月22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古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但是在如今的一些党员干部中,总有极少数人凭借手中的“权力”,公然以“借”为名,主动向利益相关者索取钱物,装进个人“腰包”。钱虽借了,何时归还,他人不得而知。倘若郑敏华不是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他怎能轻松向数十名管理对象借到上百万元?说到底,这就是搞权力寻租,是典型的以权谋私。

  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广西省北海市。今年11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登了广西北海海西派出所所长张枭杰长期向辖区“黄赌毒”场所及传销组织收取“保护费”,为涉黑涉恶活动“开绿灯”的违纪违法案例。派出所长为辖区违法行为“开绿灯”,表面是“人民公仆”,转背就成“豺狼虎豹”,大肆收取“好处费”,充当“保护伞”,涉案金额同样高达上百万,公权沦为了牟利的“私器”。

  郑、张二人职位不高,权力不大,其行为危害却不小。一个是利用职权打着“借”的旗号疯狂敛财,一个是明目张胆收取巨额“保护费”,公职人员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荡然无存,与“街头无赖”如出一辙。这两者的共同点就是利用公权谋取私利,肆意践踏党纪国法。把公权当“私器”,终究是“多行不义必自毙”。

  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权力是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既不是个人炫耀的工具,更不能成为敛财的工具。俗话说,有权必有责,公职人员吃的是“国家粮”,端的是“铁饭碗”,为人为事就要对得起组织、对得住群众。《史记·陈丞相世家》中记载了汉朝丞相陈平年轻时在乡里祭祀完毕后负责分食酒肉瓜果的故事,它将难事易办,最终得到父老乡亲称赞,其秘诀就在于一个“公”字。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公职人员莫把公权当“私器”,“公”、“私”要分明,界限要分清。公权力由组织赋予,就要秉持“权为民所用”,否则就是逾越了“度”,过度就会成为“害”。广大党员干部只有牢牢守住纪律“红线”,斩断“贪心邪念”,自觉远离权力寻租“空间”,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坚持自省自警、廉洁自律,才能真正成为一名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好干部。(桃源县纪委监委 沈毅)

责任编辑:曾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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